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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返回列表来源: 发布日期 2018-03-21 浏览:2276

   川建审发〔2018〕247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7日


文件:


《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63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流程,特制定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能。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最大幅度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

(二)加强事后监管,推进诚信建设。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建立与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及国土资源等部门共享信息核查联动机制,在对企业申报材料承诺内容进行比对审核确认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后监管力度,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市场主体“黑名单”。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成都高新自贸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自贸试验区、成都双流自贸试验区、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审批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审批: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房地产开发资质四级(暂定四级)、三级(暂定三级)、二级(暂定二级)新办、延续、升级(取暂)。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事项办事指南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

(二)受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申请人申请事项及审批权限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审批权限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对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等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试点市住房城乡建设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自贸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五、监督管理

(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泸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机构根据审批权限组织对企业申报业绩进行核查。

(二)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等多种方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建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的建筑企业支持和激励,对失信的建筑企业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等环节予以限制或禁止,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目前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重组、合并、分立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标准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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