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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5-13 浏览: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2025〕44号


各派出机构: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许可证换领和过渡期内延续工作,确保《办法》有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三级、四级、五级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自2025年7月1日起,通过国家能源局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https://zzxy.nea.gov.cn/#/gateway/index,以下简称资信系统)为有关持证企业自动换发电子证照,换发后的许可证有效期不变。许可类别和等级一栏中,"三级"自动变更为"二级(1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10千伏及以下;"四级"自动变更为"三级";"五级"自动变更为"三级(10千伏以下)",作业范围为10千伏及以下。各许可类别、级别换领资质详见附件。

二、持有多个类别许可的企业,自动对标调整各类级别。同时持有承装、承修、承试两个类别及以上的持证企业,将按照其持有的最高等级许可类别人员条件调整其他类别许可等级,例如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三级、承试类五级许可证,换发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110千伏以下)、承试类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后,资信系统根据企业持有的承装类二级人员条件,将许可证自动调整为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三级。

三、换证后持二级(110千伏以下)、三级(10千伏以下)许可证企业的换领证、变更及延续。一是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条件、标准,自愿申请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二是办理许可事项变更业务前,应完成换领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业务;三是办理许可延续业务时,二级(1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二级或三级许可证,三级(10千伏以下)可申请延续三级许可证。

四、设置许可延续过渡期。《办法》实施后,为做好许可延续工作,设置过渡期,时间为202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过渡期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仍可继续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过渡期内需办理许可延续的企业,应在11月30日前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按原有效期终止时间换发6年有效期许可证;过渡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延续申请未批准的,派出机构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作废,如有需要的,企业可通过资信系统申请补打纸质证照。未换发电子证照的,原纸质证照继续有效。

《办法》正式实施前,各派出机构要认真梳理辖区内换领证及过渡期内许可证到期企业情况,做好政策宣贯及培训工作,确保《办法》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换领证和延续工作中,遇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


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对照表


国家能源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换领对照表

现有许可证

换领许可证

承装类三级

承装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承修类三级

承修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承试类三级

承试类二级(110千伏以下)

承装类四级

承装类三级

承修类四级

承修类三级

承试类四级

承试类三级

承装类五级

承装类三级(10千伏以下)

承修类五级

承装类三级(10千伏以下)

承试类五级

承装类三级(10千伏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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