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住建发〔2020〕3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形成了《成都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5日
成都市建筑业企业
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是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对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以及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的监管工作,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至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章 监督检查范围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纳入资质审批监督检查的建筑业企业包括下列类别: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施工专业承包企业;
(三)施工劳务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初审并在公示期间被纳入事中抽查的建筑业企业;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变更业务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交办需要重点核查的建筑业企业;
(四)“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中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建筑业企业;
(五)被投诉、举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或连续两年未按统计部门要求申报建筑业总产值或申报产值为0的建筑业企业;
(六)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
(七)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八)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对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相关事项申请的建筑业企业,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完成初审并在公示期间被纳入事中抽查的建筑业企业,以及因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承继原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核查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承诺材料等。
(二)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建筑业企业,核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专业等。
第八条 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人员情况:
1. 注册人员情况:“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http://202.61.88.188/xxgx/index.aspx)平台对企业每项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数量和专业进行监督检查,查看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
2. 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要求。人员证书和网上可供查验的电子社保证明材料为要件式检查,即检查证书数量、专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社保证明材料是否提供,企业应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三)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四)工程项目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工程、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等情形;
(五)质量安全情况:检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
(六)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第十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及处理:
(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每周以不低于30%的比例抽取全市公示的建筑业企业,由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检查期间,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系统锁定抽查件。
(二)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交叉检查情况报送至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事中交叉核查结果。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中交叉检查结束后进行通告;审批决定以通告内容为准。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不予许可。
(四)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建筑业企业,发现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专业等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1年内不再受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并将申请企业的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纳入成都市住建领域信用监管。
(六)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核查因重组、合并、分立等申请承继资质的情况中原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承继事项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发现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并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9〕333号)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程序及处理:
(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网络抽选模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少于5%的比例,抽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业企业,并随机分配至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交叉检查。
(二)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检查情况报送至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低于5%比例复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三)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施检查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纳入信用监管。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建筑业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参加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后监督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质检查的;
(二)在资质审批事后监督检查时随意降低、提高检查要求或与企业串通的;
(三)向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纳入信用监管,情节严重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