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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来源: 发布日期 2016-12-28 浏览:5800

   川建审发〔2016〕99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措施,有力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现将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续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建办法〔2016〕59号)要求,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对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的取消和下放力度;落实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对我省已经取消的初审环节,及时修订相关办理程序、办事指南和规范性文件等;同时要切实运用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简化规范审批程序,取消初审环节
根据省政管办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清理规范的意见,按照“谁审批、谁受理”的原则,取消资质许可的初审环节。由住建部实施许可事项,直接由省住建厅受理转报住建部审查;对法律法规授权由省住建厅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直接向省住建厅提交申请。
省住建厅已实行网上申报,无需现场核验原件的事项,申请人网上上传申请材料后直接点击报送省住建厅,在系统中自行打印受理通知单。
省住建厅许可权限内暂未实行网上申报和需要现场核验原件的许可事项,为方便企业办理,申请人可选择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初审、公示和公告,只需核对相关附件材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若原件核验无误、材料齐全,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在系统中点击上报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再由申请人到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三、加大政策帮扶,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
为增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经研究,在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基础上,再扩大增项范围:
(一)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以下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除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以下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已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以下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除外):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四)已取得钢结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允许其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只限于承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若相关人员满足资质标准,可以直接申请房建、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以及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道路、桥梁)专业资质乙级和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乙级。
四、加大诚信体系管理成果运用
(一)建筑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诚信分值为满分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期,只需在网上提交延期申请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诚信档案情况后办理延期手续。
(二)建筑施工企业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诚信分值低于100分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期,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企业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第4、6条规定办理;其“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指标,应达到企业具有的资质类别的最低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指标。具体人员指标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五、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9月19日《关于不再设定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效期的函》文件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我省二级及以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不再设立有效期。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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