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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
(二)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条件。

资质新版

1、乙级新办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报,须有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2)附件资料(一式一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③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提供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军队或事业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人事证明材料;
④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的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具体见附表)
⑤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购买发票;
⑥工作场所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⑦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丙级新办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报,须有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2)附件资料(一式一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③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提供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军队或事业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人事证明材料;
④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具体见附表)
⑤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购买发票;
⑥工作场所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⑦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二)延续
1、甲级延续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报,须有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2)附件资料(一式二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④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提供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军队或事业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人事证明材料;
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具体见附表)
2、乙级延续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报,须有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2)附件资料(一式一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④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提供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军队或事业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人事证明材料;
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的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具体见附表)
3、丙级延续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延续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报,须有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2)附件资料(一式一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④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提供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军队或事业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人事证明材料;
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具体见附表)

资质升级

1、乙级升甲级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报,须有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2)附件资料(一式二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
④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提供其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军队或事业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人事证明材料;
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具体见附表)
⑥已完成规划编制项目业绩情况(附合同和成果文件);
⑦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购买发票;
⑧工作场所面积大于400平方米,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⑨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丙级升乙级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要求如实填报,须有法人签名和单位公章;
(2)附件资料(一式一份):
①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②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④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提供其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军队或事业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人事证明材料;
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的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具体见附表)
⑥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购买发票;
⑦工作场所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提供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⑧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分立、合并
1、企业合并
①合并前各企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②股东会决议(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分别做出合并决议)、合并协议;
③被吸收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④申请报告,拟合并企业分别提交申请报告;
⑤合并后企业的章程;
⑥合并后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⑦符合合并后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数量的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⑧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⑨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2、企业分立
①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分立方案;
②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③拟承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企业的章程;
④拟承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⑤分立前企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正、副本原件;
⑥分立后符合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数量的注册人员职称证书、注册证书、社保证明,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⑦若涉及到变更事项的,应提供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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