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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电企业能否对用电企业进行处罚的咨询

返回列表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4-22 浏览:19

   留言内容:1、国务院关于电力改革9号文中反复强调“政企分开”,供电企业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能行使经信局、能监办等电力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力吗? 2、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违反《供电营业规则》中条款的行为,由谁进行认定? 3、供电企业具有出具如:《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等行政处罚的资格和权力吗?
四川能源监管办回复:1、供电公司属于企业。2、《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3、《违约用电处理结果通知书》不是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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