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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返回列表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1-05 浏览:1193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厅公路处 发布日期:2021-12-31 10:14 浏览次数:9008

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安全,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统一安排,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经2021年第37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优化公路养护市场营商环境,保证公路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在地在四川省,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企业法人,应当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第三条 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行政许可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审查、许可审批,组织开展资质管理过程中的核查工作。

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厅高管局〔以下简称“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实施资质管理过程中的核查工作和监督管理。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与资质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定与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方可在本省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鼓励日常维护、灾毁抢修、应急保通等工作由具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承担。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可申请满足相应条件的任意序列和等级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单位应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并于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厅窗口现场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首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变更基本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遗失补办、换证、注销,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不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二)已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申请同序列高一等级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三)已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申请增加其他序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四)资质许可期限届满的作业单位,申请资质许可期限延续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五)作业单位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变更基本情况要求提交材料。

(六)作业单位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七)作业单位因资质证书破损、污染等其他原因导致证书无法使用,需申请更换证书的,按照换证要求提交材料。

(八)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按照重新核定要求提交材料。

第九条 作业单位应提交《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换证、注销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第十条 资质受理窗口负责对作业单位提交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材料应逐页编码并统一盖封面章及骑缝章。

第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为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缴纳三个月以上,技术工人缴纳一个月以上),其社保缴纳证明资料中用人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保持一致。

作业单位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其技术工人可视为该作业单位人员,但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且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包括对公路构造物新建或养护所涉及到的勘察、检测、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咨询、建设管理等工作。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道路工程等相关专业的职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是指省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

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包括公路养护工、桥隧工、筑路工、施工员、质量员及相关机械操作手等技术操作人员,并应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作业单位净资产认定以作业单位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作业单位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作业单位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作业单位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其净资产可以作业单位《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申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需提供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现金流量表)。作业单位首次申请乙级资质且作业单位运营时间不足三年的,应提供其运营期间的财务报表。

第十五条 作业单位应按照资质条件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交工(或竣工)的业绩。

使用外省完成工程作业单位业绩和个人业绩,须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三章 资质评定

第十六条 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执行资质审查、结果公示、证书颁发的基本程序。

(一)交通运输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开展资质审查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二)资质许可实行公示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结果在交通运输厅官网发布公示,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结束后,审查通过且无异议的,交通运输厅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作业单位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关资质条件的,可以对作业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作业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资质审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依法依规向交通运输厅进行申诉,提交异议处理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申诉相关材料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同时附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应当检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要求重新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核定。

第二十条 注册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仅需提供承诺书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承诺书应对作业单位满足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条件以及真实性作出承诺。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交通运输厅及相关单位按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申请单位应予配合。

具体参照《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公路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厅在官网及时公开许可决定,以便公众查询。
第四章 资质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交通运输厅提出延续申请。接到延续申请后,交通运输厅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以下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经审核财务指标、人员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可直接进行资质证书变更。

(一)作业单位吸收合并,即一个作业单位吸收另一个作业单位,被吸收作业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作业单位申请被吸收作业单位资质的。

(二)作业单位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多家作业单位,合并为一个新作业单位,原有作业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作业单位申请承继原有作业单位资质的。

(三)作业单位全资子公司间合并、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作业单位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作业单位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五条 分立后的单位重新申请资质的,应申报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单位重新申请资质的,原单位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资质证书的,向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办理,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组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运输厅公路局、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监督检查的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等作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作业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并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记录。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由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并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记录。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二条 作业单位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升级、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厅不予批准: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五)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八)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九)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养护作业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一)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已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保持资产、从业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如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作业单位资质的增项,不能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项目;逾期仍未达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交通运输厅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被撤回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作业单位,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交通运输厅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养护资质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其从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厅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评价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法处罚作业单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行为。

第三十六条 已取得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我省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交通运输厅有权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厅依托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系统实现养护资质申请、审批等功能,并与省一体化政务平台对接,实现“一窗进出、一网办理”。依托交通运输管理系统,构建人员、业绩等项目库,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厅逐步建立完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库,参加资质评审的专家将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按交通运输部统一提供的式样,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5年,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四十条 为推动政策的有效衔接,设置一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使用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和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均可参加本省公路养护工程投标。过渡期后本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均使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四十一条 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鼓励选取具备相应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作业单位承担,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日常养护作业(含绿化)单位宜具备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甲级资质;如作业内容包含特大桥,则宜同时具备桥梁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如作业内容包括长隧道以上,则宜同时具备隧道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

四川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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