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那点儿事
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19 浏览:1464
公司成立后,去另外一个地方经营,不想再登记法人企业,于是,分公司这种形式应运而生。那么,分公司设立需要些啥呢?详解如下: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1份。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除了上述资料,对注册地址,也是有要求的:
1、自有房产
(1)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自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购房合同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产
(1)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2)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赁(借用)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3、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4、租赁(借用)市场摊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市场开办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供《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运营方书面同意材料。6、以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以及规划、国土、卫生、环保、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7、如地址门(楼)牌号变更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号变更证明》。
8、生产型企业必须进驻工业园,并由新城管委会出具进驻证明;房屋用途为工业用地,须经新城管委会出具地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