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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不同申报平台审查受理的通知

返回列表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3-13 浏览:1409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不同申报平台审查受理的通知

来源:审批处   发布时间:2019-03-13   浏览次数:3

成住建〔2019〕132号

成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推进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均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事项申报与受理双轨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30日关于印发《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清单及事项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事项委托和下放应充分征求下级对口部门意见,经社会风险评估和本级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报本级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级部门不得自行委托和下放应由本级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且现原有资质申报系统(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尚未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事项无法到达区(市)县一级办理。为解决此现状,经研究决定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事项办理双轨制,在此期间按以下要求开展审批工作。

(一)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事项由市住建局直接受理办结。

(二)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电子政务平台申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事项,按《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成建委2016〔354〕号)要求,应由我局办理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委托给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各区(市)县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再自行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实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推行“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对各区(市)县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办件质量加强监督检查。

(一)加强事中检查

各(区)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规范企业公示及通告时间,按照“一周一公示、一周一通告”的原则办理。我局将在各(区)县每周公示的企业中,随机抽取部分进行核查,同时将该部分企业审批系统锁定,待核查完毕后,各区(市)县方可进行通告,通告意见以最终核查的意见为准,请各区(市)县严格执行。

(二)加强事后抽查

我局将每周随机对各区(市)县抽取5家企业进行核查,实现每周抽查各区(市)县全覆盖。并严格审查各区(市)县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办理情况,对各区(市)县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分类处理,汇总后通报。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照“三统一”原则实施行政审批

1.统一审批流程:受理、审批、公示、通告、办结、打证。

2.统一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办结(含公示、通告)。自企业在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可受理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未做出受理决定的,系统自动受理。按“一周一公示,一周一通告”原则进行公示通告。办结之后及时打证。

3.统一审批标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及我局《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办事指南》进行审批。

(二)违规处理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审批流程、审批标准,不得超过审批时限实施行政审批。我局将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规办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相关规定撤销、收回已批准发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区两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三级)审查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并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更好地为企业服务,营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13日

(联系人:李珂;联系电话:869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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